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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收费管理

266    2025-11-11 20:57:16

资产评估机构收费管理是资产评估服务定价机制的规范性制度,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可按规定收取评估费用。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被评估资产金额划分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和1亿元以上五个收费档次,对应差额计费率分别为6‰、2.5‰、0.8‰、0.5‰和0.1‰,将各档次的收费额相加即为收费总额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各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各省可在标准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 。对复杂项目或特殊需求,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在标准范围内协商收费,并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收费条款。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委托评估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自定,需收取等额外汇并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资产评估机构需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

按照这个标准计算的收费额为最高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