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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1    2026-03-30 11:51:41

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草案》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和金融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形成法律规范。整体上,我们认为,《草案》的发布确立了健全的监管体系以及有效的责任划分,在金融机构合规治理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更有利于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

一、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草案》对我国金融业监管体系做了较为全面的顶层设计,同时为各市场参与方提供了明晰的法律框架与具体规定。例如,针对我国金融领域仍存在的诸多风险隐患,以及监管和治理能力方面仍存在的短板,《草案》第三条提出“国家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除了明确传统被监管市场主体的责任,《草案》还健全完善了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参与主体,旨在建立无漏洞、无死角、全方位的监管预警机制。例如,第八条提出“强化穿透式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第五十九条提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空白”,通过建立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可有效从源头上防范行业基本面风险向金融体系的传导,进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细化监管责任划分

《草案》着重细化了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旨在加强中央与地方统筹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中央提供政策导向、总体方针,掌管重大决策,避免监管标准不一、政策碎片化,保障全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与公平竞争;地方则需因地制宜,依托地域优势,精准掌握本地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快速识别区域性金融风险、落实监管政策,填补中央监管在地方场景中的细节空白,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与中央通力协作,通过辖区一手资料获得的便利性,对于当地金融体系是否健康稳定运行直接实施监测和参与管理。如第八条提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承担金融管理职责的机构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协同,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再如第五十一条提出“地方承担金融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中央与地方层面二者协同发力,既能破解“中央管不到、地方管不了”的监管困境,强化监管合力,有效防范跨区域、跨领域金融风险传导,又能兼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推动金融监管政策落地见效,同时更好适配地方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引导金融资源精准下沉,助力金融系统高效、稳健运行,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坚实的监管保障。

三、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草案》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做出了明确安排,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并坚持市场化处置,多举措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加强内部控制”,以及“防范金融腐败”。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内生性合规制度及风控体系。在风险监测和应急机制体制建设方面,《草案》继续强调中央一直以来倡导的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风险,对于不符合存续经营条件的市场主体实施淘汰退出。如第六十四条提出“金融风险处置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分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第六十五条提出“金融机构有法律规定的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此外,《草案》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分别提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认购存款保险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等行业保障基金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中央金融工作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金融稳定性基金的管理使用”,“对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地方应当依法协调自有资源予以应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参与风险处置”,金融稳定性基金机制这一科学合理的举措对于金融系统风险起到较好的缓释作用,对金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服务实体经济有着积极意义。

四、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聚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核心主线,《草案》相关条款精准锚定金融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定位,彰显金融资源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例如第七十四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大金融业态,核心导向是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投向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与薄弱环节,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产业引导、结构调控效能,助力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筑牢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根基;第七十五条聚焦中小微企业这一实体经济重要载体,提出持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授信,直击实体经济融资痛点,打通金融活水直达市场主体的堵点,夯实实体经济微观基础。同时,围绕夯实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草案》第七十七条聚焦安全、规范、透明的资本市场建设,明确提出推动投融协调发展、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此外,在完善信用体系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底层支撑方面,《草案》第七十九条针对性部署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直击金融资源高效配置的核心痛点。

总体而言,本次《草案》系统集成了我国金融风险处置的实践经验,为金融高质量发展与服务新发展格局筑牢了法治基础。未来我国金融监管将更趋成熟,严监管导向将持续强化,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审慎经营、担当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重点领域与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企业信用环境持续改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育信用文化、健全奖惩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作用关键。信用服务机构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服务质效,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支撑。